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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仲裁裁定的赔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26

问: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附件: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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