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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警惕!工商登记后未及时进行税种核定和一般纳税人认定,导致取得的专票无法抵扣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税务登记时间咨询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26

问:我想请教您,我们公司17年10月工商登记,因为是国家入库的PPP 项目,当地税务也第一次接触,对税种认证为建筑业还是服务业存在分歧,就说我们不着急登记,但是企业已经生产经营了,只是至今未开销项。19年9月做了税种认定,实名采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政科现在说,我们19年9月之前取得的专票都要红冲重开,才允许抵扣,不然不允许抵扣。三证合一后,工商登记不就是税务登记了吗?请问我公司税务登记时间是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2019年9月到税务局做完税种认定为准?非常紧急,谢谢!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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