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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个税专项扣除中房贷的填写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个税专项扣除中房贷的填写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25

问:事件:个人房产于2017年商贷购买,在2019年6月申请商贷转公积金,公积金按首套房提供贷款。公积金于2019年9月审批通过放款。在2019年1月至8月已按商业贷款填报了个税专项扣除中的房贷扣除数,9月以后纯公积金贷款,能不能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如果能享受,房贷的专项扣除该如何填写?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具体填写方式可以详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路径:登录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http://www.hb-n-tax.gov.cn/)——通知公告——《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2018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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