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运输服务发票,备注缺失,对方不给重新开具,怎么办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25
问:运输服务发票,备注缺失,对方不给重新开具,怎么办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8.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25份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票份数在26份以上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已开具的不规范的运输服务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