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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建筑合同印花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建筑合同印花税问题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25

问:您好,咨询建筑合同印花税问题:

背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金额且已贴花。

问题1:在施工过程中,原项目估计金额过低,现增加金额,但未修改合同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是否要对增加金额部分补贴花?

问题2:施工结束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如果与竣工结算书金额不一样,最终结款后是否需要补交印花税?

望您回复并告知相关政策依据条款,谢谢~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问题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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