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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这个对方有效证明 有什么文件对其详解吗?

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这个对方有效证明  有什么文件对其详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对方有效证明”的问题,暂无相关专门文件予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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