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这个对方有效证明 有什么文件对其详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对方有效证明”的问题,暂无相关专门文件予以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