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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纳税开票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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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纳税开票问题咨询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04

问:具体见附件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情况下,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预收款所指范围是否同会计处理一致,只要未竣工交付,收到的款项均为预收款?如果不是,预收款指的是什么?

二、如果预收款指首付款,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签订合同时?此时房屋未竣工交付,甚至尚未建造,能否开具专票?还需不需要预缴税款?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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