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其他不申报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