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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其他不申报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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