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处罚标准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