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