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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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