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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对(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发布时间:2018-06-15 11: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标准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发票不足10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发票在100份以上300份以下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发票在3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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