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发布时间:2018-06-15 11: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标准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发票不足10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发票在100份以上300份以下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发票在3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