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本使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标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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