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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拆本使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标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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