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标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发票不满50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发票5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发票200份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