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处罚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