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处罚标准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不是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是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少缴税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少缴税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