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处罚标准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退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