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处罚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