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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布时间:2018-06-15 11: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标准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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