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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政处罚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发票份数不满100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发票份数在5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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