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发票份数不满100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发票份数在5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