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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标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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