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标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