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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3: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标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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