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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1: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标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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