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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1: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机打发票不足60份,卷式、定额或手工发票不足300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机打发票60份以上200份以下,卷式、定额或手工发票300份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机打发票200份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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