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1: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机打发票不足60份,卷式、定额或手工发票不足300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机打发票60份以上200份以下,卷式、定额或手工发票300份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机打发票200份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