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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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