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