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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处罚标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税款、滞纳金能追缴入库,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税款、滞纳金不能追缴入库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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