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处罚标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税款、滞纳金能追缴入库,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税款、滞纳金不能追缴入库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