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
2.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②扣缴义务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3.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