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3: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处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标准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主动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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