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3: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但能补缴入库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少缴税款无法追缴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