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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纳税人抗税的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抗税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抗税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处罚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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