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抗税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抗税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处罚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