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2: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标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