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处罚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