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标准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骗取的退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骗取的退税款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
2.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骗取的退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①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的;②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3.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骗取的退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