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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标准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骗取的退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骗取的退税款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

2.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骗取的退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①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的;②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3.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骗取的退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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