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标准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不足5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5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2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