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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标准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不足5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5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2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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