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3: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