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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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