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