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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标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回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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