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标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回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