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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