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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3: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处罚标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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