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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标准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非法印制发票不满50份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印制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印制发票200份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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