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30
来源:苏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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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海金属处罚决定书.doc
鑫海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税稽罚〔2019〕216613号
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6784356346T)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1年01月01日至2018年0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10406号]判决、2018年2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0506执950号之一]裁定,你单位2011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5日向吴江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供货(钢材)1897.288吨,金额9639452.04元,至2018年9月17日水利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共计12531059.79元,其中货款9639452.04元、利息1392865.73、赔偿款1427713.02、诉讼费17090元、和解后利息539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水利公司支付的款项12531059.79元,扣除诉讼费17090元后,你单位应申报含税销售额12513969.79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10695700.68元(12513969.79/1.17)。
上述业务你单位已开具53份发票给水利公司,金额5118409.69元,税额870129.61元,价税合计5988539.30 元,已确认营业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余5577290.99元(10695700.68-5118409.69)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948139.4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948139.47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4,069.7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74,069.7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稽处〔2019〕216802号
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6784356346T)
我局(所)于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11月7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10406号]判决、2018年2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0506执950号之一]裁定,你单位2011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5日向吴江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供货(钢材)1897.288吨,金额9639452.04元,至2018年9月17日水利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共计12531059.79元,其中货款9639452.04元、利息1392865.73、赔偿款1427713.02、诉讼费17090元、和解后利息539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水利公司支付的款项12531059.79元,扣除诉讼费17090元后,你单位应申报含税销售额12513969.79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10695700.68元(12513969.79/1.17)。
上述业务你单位已开具53份发票给水利公司,金额5118409.69元,税额870129.61元,价税合计5988539.30 元,已确认营业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余5577290.99元(10695700.68-5118409.69)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948139.47元。
(二)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上述5577290.99元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应调增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577290.99元,弥补五年以内(2013年至2017年)亏损2080940.29元(43066.28+308161.21+631425.59+521688.51+576598.70),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3496349.73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74087.43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增值税948139.47元、企业所得税874087.4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三)本次检查查补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单位同步申报缴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