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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取得虚开的发票记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了!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3

来源:苏州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附件:

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税二稽罚〔2020〕59号

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83MA1MD3X163)

经我局(所)于2019年5月10日起对你(单位)的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与深圳市科瑞久嘉实业有限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加菊支付了发票价税合计金额9个点的费用,购买了由深圳市科瑞久嘉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555555.53元,税额为94444.47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50000.00元。具体发票明细为: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4403161130   13774605   20160725   94444.44   16055.56    

4403161130   13774606   20160725   94444.44   16055.56    

4403161130   13774607   20160725   94444.44   16055.56    

4403161130   13774608   20160725   94444.44   16055.56    

4403161130   13774609   20160725   94444.44   16055.56    

4403161130   13774610   20160725   83333.33   14166.67    

你单位财务核算将上述6份发票金额555555.53元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从2016年08月份起每月计提折旧4398.15元,计提时间截止2017年05月。

经检查,你单位已在所属期2016年07月申报抵扣了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94444.47元;同时,你单位已将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555555.53元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43981.50元,其中2016年度21990.75元,2017年度21990.75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94444.47元;同时,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43981.50元,其中2016年度21990.75元,2017年度21990.75元,经计算,应追缴你公司企业所得税4398.14元,其中2016年度2199.07元,2017年度2199.07元。你单位经管理分局通知已在2017年06月补缴入库增值税94444.47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14215.15元;在2017年06月补缴入库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199.07元,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5.29元。2018年8月8日企业缴纳了相关城建税及相应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你单位应追缴增值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47222.24元;处应追缴企业所得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199.0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9,421.3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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