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4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西藏一个教育局捐了一笔款项用于筹建当地的小学,对方开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笔款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如可以,加计比例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5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