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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09-29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留言时间:2020-08-21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自然人既在公司上班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又参与投资个人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时,个人综合所得既可扣除费用5000*12=60000元,在个人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也可扣除费用5000*12=600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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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1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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