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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小规模出租2016年5月1日后的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出租2016年5月1日后的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留言时间:2020-09-02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小规模企业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建的不动产,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增值税税率按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3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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