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计抵减适用期间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商业管理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及企业管理服务,成立时间是2019年03月28日。成立以来一直未有营业收入。于2020年07月开始取得收入,取得的收入符合现代服务销售额比重要求。那么可以用2020年07月至09月的收入作为计算加计抵减的基础吗?是否可以自2020年10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2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