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4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瑞艾能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6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0〕62号
淮安瑞艾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P0BU458)
我局(所)于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6月领用并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33703604—33703628;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7477121—57477195),金额合计9635582.41元,税额合计1638049.06元,价税合计11273631.47元。你单位已于2017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所属期2017年6月份增值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他”栏填写金额9635582.41元,税额1638049.06元,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虚抵进项税额1638049.06元,导致当月应纳税额为0元。经银行存款查询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6月开具专票100份(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33703604—33703628共计25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7477121—57477195共计75份),开具金额合计9635582.41元,税额合计1638049.06元,价税合计11273631.47元,开具后直接走逃不申报,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