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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8007号淮安市宜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8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宜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6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6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0〕69号

淮安市宜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W6LWP6E)

我局(所)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共领购4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开具发票金额28086923.78元,税额3911119.61元。经核实,发现你单位上游发票金额共计28918473.43元,其中化工产品占比93.28%,煤占比5.72%,而向下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8086923.78元,货物名称全部为煤,进销品名不一致。你单位财务负责人陈恩文和法定代表人陈伯振,均表示对单位经营情况不清楚,经营场所2018年3月注册时挂在村部。实际控制人是河北的王老板,现已无法联系。经调取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你单位与下游5家单位无任何资金往来。综上所述,你单位际经营场所虚假,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资金流异常,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发票代码: 3200172130,发票号码24586746-24586749, 发票代码: 3200184130,发票号码60036625-60036642, 发票代码: 3200184130,发票号码60036644-60036708, 发票代码: 3200184130,发票号码60833827-60833925, 发票代码: 3200184130,发票号码80630175-80630274),金额合计28086923.78元,税额合计3911119.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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