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息费用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某金融机构借款,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一次还本付息,由于增值税规定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即借款到期时,因此银行在3年后借款到期时才能开具发票,那么我公司按权责发生制每年计提的利息费用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还是说由于前2年无法取得发票,因此这两年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允许扣除,等到第3年取得发票一次性扣除呢?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是采用追溯扣除方法还是当期一次性扣除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至省局相关税政部门,如有回复,12366中心将第一时间给您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