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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红冲发票业务所属期

09-30 红冲发票业务所属期 我要评论

红冲发票业务所属期

留言时间:2019-07-26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5月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7月份发生销售退回全额红冲了这张5月份的发票,请问在计算连续12个月销售额的时候,这张7月份红冲的销售额是否可以应该算在截止5月份的连续12个月销售额?(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转登记时连续12个月销售额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30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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