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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码头拆迁补偿涉及税费咨询

码头拆迁补偿涉及税费咨询

留言时间:2019-09-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1、我公司一货场码头被政策性拆迁(用于公益安置房项目),赔偿分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设备)两部分,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且为小微企业,增值税为小规模纳税人,该货场码头拆迁后不涉及异地搬迁。拆迁收入扣除拆迁损失后预估拆迁所得在300万以上,请问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仍按原核定征收方式?税率为25%还是20%?


3、地上附着物(房屋、设备)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4、自然人股东分配拆迁赔偿款,是否需申报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6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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